(2013)唐民一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磊与梅士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1890号原告李磊,男,汉族,1969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梅士文,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