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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磊与梅士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1890号原告李磊,男,汉族,1969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梅士文,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