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4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崔传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崔传飞,程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1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崔传飞。被执行人:程王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崔传飞、程王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传飞、程王根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程王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62×××02帐户存款13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修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