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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底十二小组与谢英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底十二小组,谢英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底十二小组负责人杨常喜,系该组组长。被告谢英俊,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底十二小组诉被告谢英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底十二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底十二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委会底十二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