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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商初字第0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王雪锋,王福泉与陈莉,严珠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锋,王福泉,陈莉,严珠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0849号原告(反诉被告)王雪锋。原告(反诉被告)王福泉。委托代理人俞翀、马晓东(受王雪锋、王福泉的共同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莉。被告(反诉原告)严珠凤。委托代理人蒋宜平、XX(受陈莉、严珠凤的共同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雪锋、王福泉与被告(反诉原告)陈莉、严珠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锋、王福泉,反诉原告陈莉、严珠凤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及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雪锋、王福泉,反诉原告陈莉、严珠凤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雪锋、王福泉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陈莉、严珠凤撤回反诉。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王雪锋、王福泉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42000元,减半收取71000元,由陈莉、严珠凤负担。审 判 长  严勤芬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