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双宇与被执行人韦利苗、韦利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双宇,韦利苗,韦利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朱双宇。被执行人韦利苗。被执行人韦利根。申请执行人朱双宇与被执行人韦利苗、韦利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执行人购地款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2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得款1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下的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案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4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希甜审 判 员 韦汉吉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