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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季卫丰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启东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卫丰,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启东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季卫丰。被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启东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卫丰与被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启东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卫丰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卫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