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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8-12-20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茂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杨茂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56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茂伙,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茂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为682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