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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中民再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杰、延吉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杰,延吉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中民再字第6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葛成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池铜新,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杰、延吉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住宅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延中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吉民申字第189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查明,住宅公司与中富公司、图们市图们江花园商贸有限公司、张毅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该案审理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金虎信审 判 员  廉龙彬代理审判员  朴龙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