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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毛远成、麦银娣等与张保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成,毛远成,麦银娣,毛晓云,毛婉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成,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远成,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银娣,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晓云,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婉怡,女,201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毛晓云,基本情况同前,系毛婉怡母亲。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东,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陈健彬,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责人梁炼,职务:副总经理。上诉人张保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保成与被上诉人毛远成、麦银娣、毛晓云、毛婉怡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上诉人张保成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80000元给被上诉人毛远成、麦银娣、毛晓云、毛婉怡。上诉人张保成履行该赔偿义务之后,被上诉人毛远成、麦银娣、毛晓云、毛婉怡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张保成主张任何权利,上诉人张保成逾期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的,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上诉人张保成撤回本案上诉。三,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90元由上诉人张保成负担。上诉人张保成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保成与被上诉人毛远成、麦银娣、毛晓云、毛婉怡达成和解,其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保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90元,由上诉人张保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柳辉李蕴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