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单稳、王小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稳,王小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8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稳,绰号“文文”,无业。2004年5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1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小雷,绰号“小雷”,无业。2009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稳、王小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万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稳、王小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单稳、王小雷等人在嘉善县罗星街道绯闻酒吧消费时,因朋友义气无故对严留伟、万海波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单稳、王小雷等人又将严留伟停放在酒吧门口的浙F×××××小型轿车的车窗玻璃及尾灯砸碎、前后门砸凹、车内导航仪砸坏等,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478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小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单稳、王小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留伟、万海波的陈述,证人崔怀松、宋长龙、朱珊珊、孙苗苗、马佳斌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稳、王小雷目无法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且任意毁损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单稳、王小雷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雷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单稳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二、被告人王小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颖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