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刘京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五台山路分理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京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五台山路分理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刘京秀,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五台山路分理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159-4号。代表人李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京秀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五台山路分理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京秀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京秀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京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京秀负担。审判员 闫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玉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