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尤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原告罗齐灿与被告游学清、黄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齐灿,游学清,黄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尤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罗齐灿,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游学清,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黄慧君,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罗齐灿与被告游学清、黄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宏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游学清、黄慧君去向不明,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8月27日,本院在法制日报公告向被告游学清、黄慧君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齐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学清、黄慧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齐灿诉称,被告游学清于2011年10月15日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下同),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期限一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游学清通过利息结账,被告游学清尚欠利息40000元,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游学清与被告黄慧君于2003年11月26日结婚,于2012年4月27日离婚,被告游学清借款时与被告黄慧君系夫妻关系,由于俩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游学清、黄慧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要求被告游学清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2年10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游学清支付结欠利息40000元。被告游学清、黄慧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游学清于2011年10月15日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0‰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一年,并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向罗齐灿先生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人民币整(10万元),月息按人民币贰分计算(0.02元)利息每季度付一次,借款期限为壹年,到期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此据,借款人游学清,2011、10、15号”的《借条》一份。2012年8月18日,被告游学清又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罗齐灿人民币合计到2012年10月15号止计利息钱大写肆万元(40000元),此据,欠款人游学清,2012、8、18号”。被告游学清未能按约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游学清与被告黄慧君于2003年11月26日结婚,2012年4月27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欠条》原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尤溪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书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在案证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游学清在借款时与被告黄慧君系夫妻关系,被告游学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黄慧君应对借款100000元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请求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要求被告游学清支付借款100000元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和原结欠利息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游学清、黄慧君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游学清、黄慧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齐灿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游学清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继续向原告罗齐灿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游学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齐灿支付结欠的利息人民币40000元。如被告游学清、黄慧君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游学清1950元,黄慧君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荣 义审 判 员 张 宏 卿人民陪审员 洪 秀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立鹏(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