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坡信用社与纪长亮、王春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坡信用社,纪长亮,王春宝,杨世全,纪长涛,王春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商初字第940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坡信用社,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杨坡村。负责人仲伟梅,主任。被告纪长亮,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春宝,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杨世全,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纪长涛,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春玉,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审理的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坡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五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臧庆军审 判 员 姜召庆人民陪审员 刘瑞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可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