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环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李X,女。被告刘X,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日书记员  黄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