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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陈德忠、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德忠;陈某;张兰英;陈光文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忠,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6年6月1生,汉族,中学学生,住大姚县。申请执行人张兰英,女,1946年7月8日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被执行人陈光文,男,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标的4200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3)大执字243号执行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王立仁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