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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煤业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93号原告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韩安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福来二〇一三年十一��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