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民五特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白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眉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五特字第0015号申请人白眉,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白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白眉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白眉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申请人白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