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蒋开云与廖云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开云,廖云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0931号原告:蒋开云,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4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廖云翔,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8日,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蒋开云与被告廖云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开云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蒋开云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8元减半收取3704元,由蒋开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