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中法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严梧因诉南澳县人民政府、南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梧,南澳县人民政府,南澳县国土资源局,黄红锋,严秀连,严家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严梧。委托代理人严家中、张岚,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崇凝,县长。委托代理人蔡雁飞、潘少毅,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赖文雄,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永和,南澳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严秀连。第三人严家桂。第三人严家桂、严秀连的委托代理人黄红锋。原告严梧因诉南澳县人民政府、南澳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严秀连、严家桂土地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审理了本案。案在审理过程,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原告严梧诉被告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2013)汕中法行初字第3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中止本案的审理。现(2013)汕中法行初字第3号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严梧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审理,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梧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梧撤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严梧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楚纯审判员 谢及凯审判员 陈壮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丹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