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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德智与郑炯鸿、贵港市广兴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德智,郑炯鸿,贵港市广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9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德智,女,汉族,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广西××海城区××西××北小区××-3-B。委托代理人:韦云长,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炯鸿,女,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路××室。被申请人(一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港市广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电子城××号。法定代表人:郑炯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黄德智因与被申请人郑炯鸿、贵港市广兴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德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1.其签订《合作协议书》时存在明显的误解。其误认为探矿许可证于2011年1月1日到期,延续办证登记需要找关系花巨额资金。2.签订《合作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被申请人不用出资白拿80%的股权。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事实认定,即黄德智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黄德智以其签订《合作协议书》时,误解探矿许可证即将到期,延续办证登记需要找关系花费巨额资金为由,请求撤销《合作协议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即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本案中,首先是由于发证部门的原因,将广西贵港市新村金矿区地质普查有效期2010年1月11日至2011年11月1日误作2010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1日;其次,该错误是在黄德智、郑炯鸿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发现并更正的,并非双方签订合同时,黄德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再次,黄德智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广西贵港市新村金矿区地质普查有效期更改至2011年11月1日,共延长10个月时间,造成了其较大的经济损失;且郑炯鸿已负责将广西贵港市新村金矿区地质普查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1月l日。故双方约定的由郑炯鸿出资和负责延续或者重办探矿权证的合同目的已达到,因此,地质普查有效期更改延长10个月时间这一情况变化,不构成黄德智签订合同时的重大误解。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德智主张其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显失公平问题。黄德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广西贵港市新村金矿区地质普查有效期延长10个月时间使其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其责任、风险承担明显不合理等情形。至于郑炯鸿是否存在不用出资白拿80%的股权问题。因股权分配比例是双方协商,按照出资比例确定的,矿山将来的投资风险承担亦是按照投资比例来确定,因此投资股权的比例不能说明《合作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要件。综上,黄德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德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朱燕峰代理审判员  蒋新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