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与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春雷。委托代理人孟晓玲。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宋夏明。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积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钱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