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陈璟辉诉李红科、李万存、马军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216号原告陈璟辉,曾用名陈西安,男,57岁。被告李红科,男,约36岁。被告李万存,男,64岁。被告马军乾,男,约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璟辉与被告李红科、李万存、马军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璟辉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璟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陈璟辉负担。审判长 樊怀平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