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知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凌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凌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9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凌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光。委托代理人:张智平。被告: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岳苗。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凌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凌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凌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