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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商初字第5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利民与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民,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579-3号原告王利民。委托代理人赵志坚。被告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徐新生。委托代理人刘延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民诉被告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现因该款冻结期限已临近届满,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再次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再次申请冻结被告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因该被冻结的存款现冻结期限尚未届满,再次冻结需先予解除上次的冻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州市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文东审 判 员  杨秀明代理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