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兴法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人曾伟平与石海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伟平,石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梅兴法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曾伟平,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黄槐镇西小圳口第*组*号。被执行人石海新,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黄陂镇黄陂社区居委会圩下开发区河唇街**号。申请执行人曾伟平与被执行人石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梅兴法龙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海新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曾伟平的欠款人民币894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石海新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1月14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石海新表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现在没有能力履行,待自身状况改善后会积极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房产证号C54154**)位于黄陂镇沿河西街22号,该房产现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暂时无法变现。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对本案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曾伟平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及查证情况均无异议,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了解被执行人实际情况,表示本案可以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伟平与被执行人石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石海新表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现在没有能力履行,待自身状况改善后会积极履行;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房产证号C54154**)位于黄陂镇沿河西街22号,该房产现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曾伟平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及查证情况均无异议,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了解被执行人实际情况,表示本案可以暂缓执行,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梅兴法执字第6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伟平发现被执行人石海新相关财产线索,可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志成审判员 罗春练审判员 钟洪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庆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