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朱相根与朱汉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相根,朱汉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朱相根。被告:朱汉炳。原告朱相根诉被告朱汉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相根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相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相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水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