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富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朱相根与朱汉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相根,朱汉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朱相根。被告:朱汉炳。原告朱相根诉被告朱汉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相根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相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相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水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