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宣圣梅与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圣梅,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537号原告宣圣梅,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胡世友,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宣圣勇,系原告哥哥。被告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威,镇长。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俊,肥西县桃花镇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圣梅与被告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圣梅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圣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圣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7646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世好审 判 员 谢守福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