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一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711号原告赵某,长庆油田第七采油厂职工。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莹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莹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