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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鸿运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慈溪市鸿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旭辉。被告:慈溪市鸿运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鸿运电器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鸿运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司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鸿运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