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朵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义乌市朵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904号原告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庆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萍生,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朵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宝,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朵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鸿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