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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处xx居委会x号x栋xx号。被执行人邵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路xx院x栋xx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五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邵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x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x的银行存款122572.24元(含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71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2572.2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方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