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卫中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卫中,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杨志刚,刘志伟,刘志国,李金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地质:涉县309公路城里村。负责人陈瑞辉。委托代理人陈水明,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杨志刚。原审被告刘志伟。原审被告刘志国,成人。原审被告李金矿。上诉人陈卫中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霍金喜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