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3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342-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6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的确定义务将唐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建路纺建小区16幢2502号建筑面积为63.17平方米的房屋壹套(房产证号122511007-50-16-25**),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该处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