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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二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恒臣、张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恒臣,张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522号原告: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闫风周。公司住址:武强县。被告:刘恒臣,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阿县。经营地址:聊城市。被告:张桂英,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阿县。经营地址: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恒臣、张桂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稳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