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二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恒臣、张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恒臣,张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522号原告: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闫风周。公司住址:武强县。被告:刘恒臣,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阿县。经营地址:聊城市。被告:张桂英,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阿县。经营地址: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恒臣、张桂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双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稳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