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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陈新语修身堂美容有限公司,陈新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384号申请执行人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尔刚。被执行人深圳陈新语修身堂美容有限公司(原名深圳陈新语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语。被执行人陈新语,女,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陈新语修身堂美容有限公司、陈新语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318488.06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