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诉保字第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梁杰与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杰,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诉保字第0412号申请人梁杰。被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峄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申请人梁杰因驾驶车辆与被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梁杰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二、查封申请人梁杰所有的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安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