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雪梅与洪连波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洪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杜某,女,1978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8********,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李家宅村***号。委托代理人李伯国,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成年,居民。委托代理人顾涛,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伟,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洪某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宁人民陪审员 李瑞国人民陪审员 密士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