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肖克霞与振兴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克霞,振兴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第3860号原告:肖克霞,女,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振兴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克霞与被告振兴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与事实不符,故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克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恩厂审 判 员 于德春人民陪审员 邹金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