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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李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兵,曾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兵,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宇文,女,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曾宇文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013年7月23日前的利息35000元及支付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7月24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终结,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31.2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查封被执行人曾宇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丘碧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