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李美玲与柳志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李某。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