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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2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林与李动廷、李金廷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林,李动廷,李金廷,李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262-2号原告王德林。被告李动廷。被告李金廷。被告李旦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德林与被告李动廷、李金廷、李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旦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在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