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郴北督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湖支行诉李华等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李华,谢自立,谢仁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郴北督字第4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法定代表人孟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雅玲,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华,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谢自立,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谢仁德,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李华向其借款30000元,被申请人谢自立、谢仁德为此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至今未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562.97元(截止2013年11月10日,此后利息另算),合计31562.9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华、谢自立、谢仁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562.97元(截止2013年11月10日,此后利息另算),合计31562.97元,并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9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婧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