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宁某某,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某甲,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