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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宁某某,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某甲,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