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加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李加贞,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加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加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4103,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