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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石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69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出庭,被告人石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来到本市上城区海潮路95-2号楼房,溜门进入被害人燕某租住的房间窃得苹果iphone4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43元)和红色钱包一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后,准备窃取靠门柜子上的一台仿苹果笔记本电脑时,因被害人燕某惊醒,被告人石某逃离现场。随后,燕某拨打被盗手机让被告人石某归还所窃物品,石某要求燕某支付1000元钱才能赎回。被告人石某当晚归还了钱包与银行卡要求燕某提取现金支付赎金,燕某答应第二天支付其500元。次日上午,被害人燕某在海潮路与东宝路口发现被告人石某并将其扭送望江派出所。被盗财物已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