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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爱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521号原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450282-3,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8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骆国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钦、徐丹,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爱珍,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爱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吕爱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栎      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