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立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黄财壮与海丰住建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黄财壮;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海丰县建设局公平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立行初字第7号起诉人黄财壮,男,汉族,1926年12月2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起诉人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城芳,该局局长。被起诉人海丰县建设局公平房地产管理所负责人黄飞雁起诉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一、确认被起诉人海丰县建设局公平房地产管理所不予保护起诉人房屋及财产的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二、要求两被起诉人连带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10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位于海丰县公平镇炭街98号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海丰县建设委员会公平房地产管理站,属政府公屋,起诉人只是租赁使用,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财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春英审 判 员 郭利通人民陪审员 莫道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武钦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