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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20-09-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与李德富、李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李德富;李光耀;宋广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金民初字第5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合涧村。负责人郑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学,该社职员。被告李德富,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光耀,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宋广红,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诉被告李德富、李光耀、宋广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1元,减半收取133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