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涛,刘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刘家峰,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王涛与被申请人刘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家峰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家峰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涛名下所有提供担保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X号菱水苑南X幢XX室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包产字第**号;三、查封案外人王丹名下所有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太阳海岸花园X幢XX室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合产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