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丛庆军与张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庆军,张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丛庆军,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之国,男,46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丛庆军与被告张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庆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