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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丛庆军与张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庆军,张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丛庆军,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之国,男,46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丛庆军与被告张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庆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